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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性质的认定

   日期:2022-12-22     浏览:102    
核心提示: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分包是较为普遍现象,施工单位往往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个人也即所谓的包工头施工,那么个人与转包单位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分包是较为普遍现象,施工单位往往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个人也即所谓的包工头施工,那么个人与转包单位之间构成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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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签订《外墙保温工程清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某广场的外墙施工工程,以清工承包的形式转包给乙施工,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综合单价包干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与验收等内容做了具体约定,现甲公司拖欠乙的工程款,乙起诉维权,但是法院对合同的管辖提出了疑问。

区分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无论对于理论还是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遵循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适用约定管辖的规定。而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劳务合同则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管辖上适用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管辖,因此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笔者查询了相关案例,在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肖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鄂民辖5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对工程概况、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工程承包范围、综合单价包干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与验收等合同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并不是单纯的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给付报酬。而且,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依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等。可见,双方在本案中基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务合同纠纷。又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分包只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司法实践中,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主流观点,劳务分包是将建设工程中的简单劳务作业从施工中剥离出来进行单独承包,计取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管理费,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应当将劳务分包合同理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的存在。

笔者认为,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标的都是劳务作业,二者存在竞合,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特殊形式,个人承包的施工合同并不当然认定为劳务合同,需要根据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产生纠纷缘由等来综合认定合同性质。对于并不是单纯的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给付报酬,可能会涉及到造价鉴定、质量鉴定等问题的纠纷处理时,认定为劳务分包合同并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更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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