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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or劳务合同?区分细节解读

   日期:2022-12-22     浏览:94    
核心提示:上期我们分析了为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适用专属管辖,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施工作业都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都适
 上期我们分析了为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适用专属管辖,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施工作业都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都适用专属管辖呢?在这里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我们通过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来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作一下区分。

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56号

原告:李某军

被告一: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军诉被告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李某军于2020年1月7日起诉称,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中国科学院青岛××期工程,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与李海军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将该工程二标段2#地块(12栋)电气工程分包给李海军,合同约定每平方米单价27.5元,结算平方量以竣工图为准。后因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场,李某军实际施工2#地块10栋楼,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特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劳务费553686.9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5月13日,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已在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中约定管辖,约定内容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可以起诉至大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一审裁定:

2020年5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1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认为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不明,驳回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6月3日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裁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选择大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法有效,应予支持。2020年9月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辖终306号民事裁定,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双方签订《中科院青岛科教园一期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中国科学院青岛科教园一期工程一二标段2#地块电气预埋安装工程。故本案合同性质实质并非劳务合同纠纷,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双方在签订《中科院青岛科教园一期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中约定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工程地点在青岛市黄海区。故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案依法应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最终裁定:

最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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