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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度淮安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日期:2022-12-22     浏览:86    
核心提示:涟水法院于2020年8月立案受理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邦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泰邦公司管理人。泰邦公司经营
 涟水法院于2020年8月立案受理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邦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泰邦公司管理人。泰邦公司经营加气混凝土砌块、聚氨酯保温板生产和销售,具备独特的区位经济优势,拥有稀缺的经营资质及独立的商标权,是当地重点建材企业。后因管理不善,公司欠债1000多万元,且因诉讼缠身,已停止生产,大量到期债务无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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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做法

 

涟水法院为保留泰邦公司名下的商业字号、经营资质、企业荣誉、知识产权、行政许可等优质“壳资源”,积极探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运用预重整功能,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意向投资人协商一致将争议财产纳入重整资产,确定了“反向出售式重整”方案,破解了无证财产变价难题。2021年8月14日,管理人组织对重整方案进行预表决,各债权组均高票通过。后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并根据重整方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顺利转重整程序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预重整程序中推动各方加强协商谈判、成功挽救危困企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因泰邦公司机器设备权属存在争议,如待争议解决后才确定重整财产范围,则案件无法正常推进,涟水法院积极运用预重整的协商功能,为管理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等搭建对话平台,将争议财产纳入重整资产,由管理人在重整资金中预留相应对价,最终各方同意暂搁争议,消除重整投资人的顾虑,使债权人早日获得分配。涟水法院还指导管理人通过与债权人先个别协商再分组表决的方式,对重整方案进行预表决,债权人对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之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本案从裁定重整到重整成功仅耗时22天。本案入选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涟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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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淮安新联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府院联动 民生保障 刑民交叉

 

基本案情

 

淮海青年城是淮安新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置业)开发的商业小区,项目总造价约7亿元,一期已开发410套商住房和28套商铺,二期49.8亩土地尚未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其股东重庆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新联置业开发的项目土地被查封,资金链断裂。案涉楼盘停工、烂尾。该企业于2018年12月进入破产程序。

 

具体做法

 

首先,优先保障民生权益,经开区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推进供电、供水、供气、业主上学等涉民生问题解决。其次,多次就土地解封事宜与刑事案件受理法院协商,最终就土地解封形成共识,有力保障后续处置工作。最后,充分利用淮安楼市上扬的时间节点,果断招募新股东注入全额资金,兑现了全部债务。本案最终做到“三个百分百”,即所有业主百分百拿房入住、项目百分百办理产权证、债权利益百分百得到清偿。

 

典型意义

 

问题楼盘所涉问题错综复杂,只有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法院各方发挥职能作用,才能共同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本案的处理,抓住了三个关键,一是及时进入破产程序,保住破产财产,使后期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二是抓住了房地产市场行情上扬的最佳时期,招募到新的投资人,使全部债权全额兑现成为可能。三是加强与外地法院反复沟通,不放弃任何一次沟通机会,想方设法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促成外地法院及时解封,使业主办证交房得以圆满完成。本案被写入省高院2021年度人大工作报告。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

 

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一次性溢价投资 政府招商平台

 

基本案情

 

洪泽区法院于2020年10月立案受理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了中泰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系当地规模较大的化工生产企业。由于前期投入多、后期融资未及时到位,造成资金链断裂。

 

具体做法

 

洪泽区法院将该破产企业财产纳入“破产资产池”,向当地招商平台推送,最终好中选优,选定适格重整投资人。管理人草拟重整投资协议时,根据法院提出的投资付款期限、方式及重整投资人提出的经营方案等反馈意见,对重整投资协议进行反复论证、修改,最终迅速与重整投资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采取“一次性溢价投资、招商引资、维持职工就业”的方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通过借助政府招商引资平台信息,实现了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重整效果。本案系全市首例“重整执行开始即获成功”的典型案例,入选2021年度全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优秀案例。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案例四

 

江苏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煤炭替代量 排污权 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8日,清江浦区法院立案受理江苏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邦”)破产清算案。“两邦”系化工企业,拥有排污指标,其中二氧化硫799.44吨、氮氧化物710.65吨、挥发性有机物315.82吨、颗粒物124.02吨、化学需氧量51.671吨、总氮6.051吨、氨氮5.167吨、总磷0.517吨。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因关停淘汰生产线形成了煤炭替代量指标,其中煤燃料替代量指标20.775万吨、电煤替代量指标13.04万吨,合计33.815万吨,评估值为1980万元。

 

具体做法

 

“两邦”所涉煤炭替代指标以及排污指标交易在我市破产审判中尚属首次。清江浦区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咨询政策依据、了解操作模式、探寻价格依据,最终顺利完成指标交易。其中,华邦出让煤炭替代量指标277219吨,成交金额1663.314万元。“两邦”出让化学需氧量51.671吨、氨氮5.167吨、总磷0.517吨、二氧化硫254.992吨、氮氧化物579.8619吨、挥发性有机物1.2546吨,交易金额436.8万元,成为我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最大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指标的释放使得全市16家企业的18个生产项目得以立项投入生产,其中省重点项目2个,市重点项目5个,项目总投资金额达71亿元。

 

典型意义

 

煤炭替代指标以及排污指标交易专业性强、政策性强,法院处理该类破产财产时需加强府院联动,科学准确地核定指标数量,最大程度寻找买家。本案在完成破产财产变价的同时,兼顾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推动资源优化配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将“项目为王、环境是金”的工作导向落到了实处。本案入选2022年度全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优秀案例。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

 

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问题楼盘 “自营式”重整

 

基本案情

 

盱眙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该企业对外债权1.82亿余元,资产价值约为1.18亿元,主要资产为“华府名苑”小区在建项目,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达4493万元,且已有152套商品房被预售并办理了网签登记,大量资产设定了抵押权。

 

具体做法

 

本案中,各投资人需求的回报比例均较高。故盱眙法院探索采取由管理人“自营式”重整的方式进行续建重整,由盱眙县国有联合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国联公司)与贝斯特公司破产管理人联合进行“华府名苑”项目未完工程的续建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由于重整收益的空间有限,通过引入投资人的重整方式势必要让渡相当一部分利益给投资人,难以充分体现出重整的价值。而通过政府资金支持下的自营式重整,有效减少了中间环节(项目开发利润均归属于破产企业,用于清偿债权),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了债权人和小业主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政府平台对续建资金的全力支持,为项目的续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可以有效地避免项目的二次“烂尾”。

 

 

案例六

 

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去租拍卖 债权人意思自治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宇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接管公司资产后发现,4幢钢结构厂房被分别对外出租用于生产门窗、收购废品、货物仓储等,院内20余亩空地及1幢办公用房被出租给某驾校用于学员训练、考试。涉及债务人不动产的承租户多达6户,最长剩余租赁期限长达5年,租赁物被添附、承租人已预付租金等情况突出。

 

具体做法

 

首先,依托法院、工商联破产财产联合推荐机制,提前精准寻求意向购买人,征询带租拍卖和去租拍卖两种方式下的购买意愿及意向购买价。其次,与承租人多轮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就合同解除时点、是否给予合理赔偿、可给予的合理赔偿数额等形成初步协商意见。最后,基于两种处置方式下的预估成交价及解除所有租赁合同可能产生的合理赔偿数额,进行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测算。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与部分债权人充分协商沟通,确定去租拍卖并将解除合同的相关合理赔偿费用纳入共益债务的整体资产处置思路,依此制定的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典型意义

 

工业类企业在陷入经营困难停产、停业后,将企业资产对外出租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目前破产案件审理实践中,对承租人预付租金应纳入共益债务清偿还是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存在争议,但破产程序具有先由各方主体以权利让减的方式达成共识,最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确定的特点。本案中,将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交由债权人会议决议,体现了对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

 

周某平诉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关键词

 

债权确认 劣后债权

 

基本案情

 

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房地产公司)系周某平独资企业,2013年7月注册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14年4月中誉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2018年11月,清江浦区法院立案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2019年1月21日,经对账,中誉房地产公司向周某平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截止2018年11月29日公司尚欠周某平借款本息共计2.8亿元。周某平于2019年3月将其中1.876亿元转让给他人后,就剩余借款本息924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周某平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中誉房地产公司享有9240万元的普通债权。

 

裁判结果

 

清江浦区法院判决:驳回周某平的诉讼请求。周某平不服上诉,淮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注册资本显著不足时,股东对公司借款性质的认定问题。本案中,中誉房地产公司系周某平投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是周某平,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主导作用。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2014年增资后注册资金亦只有2000万元,基于此却启动了1亿多元的土地项目以开发房地产,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维系公司经营。虽然企业通过各种方式筹资弥补注册资金不足,启动并推动了项目的部分建设,但后期明显缺乏资金维持公司经营和推进项目,这一状态一直无明显改善,最终公司进入破产。且周某平向公司出借的款项合计超过公司资金来源的50%,可以认定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达到了显著依赖的程度。对于此类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应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这也体现了破产审判程序中的公平诚信原则。该案被《人民司法》杂志选载。

 

 

案例八

 

淮安天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小额债权组 问题楼盘

 

基本案情

 

淮安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开发的“天元•阳光苑”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烂尾长达8年。本案普通债权中,债权金额在40万以下的债权人有131家,且大多数为购房户债权,债权金额在40万以上的债权人有66家,债权金额在40万以下的债权人数占比约为66.50%。

 

具体做法

 

本案中,清江浦区法院科学编组破产债权,通过设置小额债权组的方式,设置分段清偿比例,对于债权金额在40万以下部分清偿比例为100%,对于债权金额在40万以上部分的清偿比例为25%,综合清偿比例为43.61%。后重整计划顺利通过表决。

 

典型意义

 

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中,普通债权数额大,人数多,但单体债权额又相对较少。在重整计划清偿率较低的情形下,若简单将所有普通债权人归为一组,易引发诸多小额债权人的反对,导致表决结果无法满足破产法规定的“双重多数”条件,致使重整计划草案无法通过。在重整案件中对小额债权人进行单独分组,设定更高的清偿比例甚至全额清偿,可以实现提高表决效率的目标,保证重整计划顺利通过。

 

 

案例九

 

淮安祥瑞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职工债权 管理人报酬 破产费用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日,淮安区法院立案受理淮安祥瑞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祥瑞公司),并指定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担任祥瑞公司管理人。该破产企业没有房屋、土地等资产,车辆也已灭失或失踪。该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109名,拖欠工资高达200多万。因拖欠工资问题,职工多次信访。

 

具体做法

 

本案中,管理人自愿降低了管理人报酬,暂时放弃破产费用,优先让全体职工债权全额受偿后,剩余的部分作为管理人报酬。同时,管理人与法院一道,共同做好职工的释法和安抚工作,获得职工认同,推动案件顺利结清。

 

典型意义

 

破产案件最能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精神。本案中,管理人主动降低报酬费用,优先满足职工债权清偿需要,体现了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应予肯定。

 

 

 

案例十

 

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长期未结案件出清

 

基本案情

 

洪泽区法院于2016年1月立案受理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破产清算案。该公司对外负债达1亿元,其中职工债权近300万元。企业资产经三次拍卖,均以流拍告终。

 

具体做法

 

洪泽区法院采取多种手段推进本案进展,一是采用“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方式,保证破产资产较高变现率,同时适当减轻投资人负担。二是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与环保部门磋商,完善环评手续,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增强投资人信心。三是优先保障民生,稳定职工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最终实现职工债权100%清偿,确保案件平稳审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推动长期未结破产案件出清的典型案例。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精心组织超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攻坚清理活动,严格对照时间表,克服不利因素,有力有序推进长期破产案件出清工作。具体到本案中,主要经验是,要找准案件症结,开拓思路,积极调动各方面有利因素,对难点梗点问题逐项进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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