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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结合劳保统筹费用相关规定

   日期:2022-12-22     浏览:71     评论:0    
核心提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用一直是施工企业长期忽视的短板,由于建设单位未缴纳劳保统筹费用,进而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向省级行业统筹管理
 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用一直是施工企业长期忽视的短板,由于建设单位未缴纳劳保统筹费用,进而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向省级行业统筹管理单位申请拨付费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施工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京师西安分所王林律师将结合前期经办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劳保统筹费用相关规定,针对此问题展开法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四川某建筑公司与西安某置业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西安某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四川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对国际广场1#、2#楼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四川某建筑公司依约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西安某置业公司使用;2016年3月26日双方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现质量保修期限已经届满,西安某置业公司未依约返还质量保修金。

 

另,依据双方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养老保险统筹、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按规定计取,由西安某置业公司扣回代缴。但西安某置业公司代扣后未依法向相关部门缴纳劳保统筹费用。

 

2022年5月,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惠凯、王林律师接受四川某建筑公司委托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令西安某置业公司立即返还国际广场1#、2#楼质量保修金3673235.33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依法判令西安某置业公司立即支付国际广场1#、2#楼劳保统筹费用3619551.61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2022年9月27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西安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某建筑公司国际广场1#、2#楼质量保修金3673235.33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二、西安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某建筑公司国际广场1#、2#楼劳保统筹费用3619551.61元及利息(利息以3619551.6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法律分析

 

 

劳保统筹费用的相关规定:

1、劳保统筹费用定义: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收缴对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

 

3、管理模式: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4、返还标准: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涉案纠纷支持支付劳保统筹费用及利息的法律分析:

首先,依据双方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51.6条)明确约定养老保险统筹、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按规定计取,由西安某置业公司扣回代缴。

 

其次,劳保统筹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本案双方结算时亦予以列明,因西安某置业公司扣回后并未向省级统筹单位缴纳,导致四川某建筑公司不能在统筹机构领取养老保险费用,造成未能领取及资金占用的双重损失。

 

最后,依据陕建发2021年最新文件要求,自2021年3月15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停止统一收缴建筑业老保费用,2021年3月15日前,未交纳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将养老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可知养老保险费用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且双方已经在结算时列明劳保统筹费用,应当由西安某置业公司向四川某建筑公司退还养老保险费用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责任。

 

劳保统筹费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多数施工单位在要求支付工程款时未主张过劳保统筹费用,从而担心诉讼时效超过三年,难以维权。

 

本案中,四川某建筑公司与西安某置业公司的结算时间为2016年3月26日,起诉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西安某置业公司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西安某置业公司在诉讼时虽提出时效抗辩,但法院未予以支持。


四、结语

 

目前施工企业基本上存在无意识或者趋于潜在行规,无奈放弃劳保统筹费用的返还主张。通过本案,按照目前的政策文件可以明确,劳保统筹费用的本质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在建设工程报价中计入,进行劳保费用计算。在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劳保统筹费用的诉讼时效也不应当超过。


※ 特别说明:该案件由王林律师与京师西安律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公司治理与商事诉讼事务部主任惠凯律师合作办理。

 

律师简介

惠凯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具备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优秀职业素质,陕西省司法厅授予“三秦十佳律师”称号。

 

王林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专业领域:擅长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重大疑难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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